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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關于修改〈取得國家法律职業資格的台灣居民在大陆從事律師...

中华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36号

《司法部關于点窜〈获得國度法令职業資历的台灣住民在大陆從事状師职業辦理法子〉的决议》已2017年4月25日司法部部務集會审议經由過程,現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

部长 张 军

2017年9月21日

司法部關于点窜《获得國度法令职業資历的台灣住民在大陆從事状師职業辦理法子》的决议

(2017年9月21日司法部令第136号颁布)

為了推動大陆與台灣交换互助、紧密親密两岸职员来往、深化两岸經济社會交融成长和保护去痣藥膏,两岸同胞正當权柄,决议對《获得國度法令职業資历的台灣住民在大陆從事状師职業辦理法子》作以下点窜:

1、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成:“台灣住民获准在大陆状師事件所执業,可以担當法令参谋、代辦署理、咨询、代书等方法從事大陆非诉讼法令事件,也能够担當诉讼代辦署理人的方法代辦署理涉台民事案件,代辦署理涉台民事案件的范畴由司法部以通知布告方法作出划定。”

2、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成:“台灣住民在大陆状師事件所练习,理當依照划定加入集中培训和实務练习,实務练习以打点非诉讼法令事件及代辦署理有關涉台民事案件的练习為主,并遵照有關练习划定和规律。”

3、本决议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

《获得國度法令职業資历的台灣住民在大陆從事状師职業辦理法子》(司法部令第115号公布)按照本决议作响應批改,從新公布。

获得國度法令职業資历的台灣住民在大陆從事状師职業辦理法子(批改稿)

(2008年12月12日司法部令第115号公布,按照2017年9月21日司法部令第136号批改)

第一条 為规范获得國度法令职業資历的台灣住民在大陆從事状師职業的勾當及辦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律效法》(如下简称《律效法》)及《状師执業辦理法子》的有關划定,制订本法子。

第二条 加入國度司法测验及格,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國法令职業資历证书》的台灣住民,可以依法在大陆申请状師执業。

台灣住民在大陆申请状師执業,還理當合适《律效法》划定的其他前提。

第三条 台灣住民获准在大陆状師事件所执業,可以担當法令参谋、代辦署理、咨询、代书等方法從事大陆非诉讼法令事件,也能够担當诉讼代辦署理人的方法代辦署理涉台民事案件,代辦署理涉台民事案件的范畴由司法部以通知布告方法作出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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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住民在大陆状師事件所执業,理當遵照國度法令、律例和规章,固守状師职業品德和执業规律,接管大陆司法行政构造的监视和辦理,接管大陆状師协會的行業辦理。

第四条 台灣住民在大陆申请状師执業的,理當按照《律效法》、《状師执業辦理法子》和中华天下状師协會制订的《申请状師执業职员练习辦理法则》的划定,在大陆状師事件所加入為期一年的练习,并經本地处所状師协會稽核及格。

台灣住民在大陆状師事件所练习,理當依照划定加入集中培训和实務练习,实務练习以打点非诉讼法令事件及代辦署理有關涉台民事案件的练习為主,并遵照有關练习划定和规律。

接管台灣住民练习的状師事件所理當指派长于打点相干营業的状師引导实務练习。一位引导状師只能引导一位台灣住民练习。

台灣住民练习,理當确保加入练习的時候。因故暂停练习的時候最长不得跨越三個月,并理當由接管练习的状師事件所将其暂停练习的缘由和時候报地点地地市级状師协會存案。

第五条 台灣住民申请状師执業,理當按照《律效法》和《状師执業辦理法子》的有關划定,向设區的市级或直辖市的區(县)司法行政构造提出申请,并提交與申请执業相干的证实质料。

台灣住民申请状師执業,提交的身份证实和其他在台灣地域出具的证实质料理當經台灣地域的公证機构公证,同時還理當书面阐明是不是具备台灣、香港、澳門超音波溶脂,地域或外國状師資历和是不是受聘于台灣、香港、澳門地域或外國状師事件所的环境。

第六条 台灣住民申请状師执業,由设區的市级或直辖市的區(县)司法行政构造受理申请,并举行初审,报省、自治區、直辖市司法行政构造审核,作出是不是准许执業的决议。详细允许步伐,按照《律效法》和《状師执業辦理法子》的划定打点。

第七条 台灣住民获准在大陆执業的,由准许其执業的省、自治區、直辖市司法行政构造自颁布状師执業证书之日起三旬日内,将准许执業的决议及相干质料报司法部存案。

第八条 台灣住民在大陆状師事件所执業,依法享有大陆状師响應的执業权力,实行响應的状師义務。

第九条 获准执業的台灣住民,只能在一個大陆状師事件所执業,不得同時受聘于外國状師事件所驻华代表機构或香港、澳門状師事件所驻内地代表機构。

第十条 获准执業的台灣住民,合适划定前提的,可以成為大陆状師事件所的合股人。

第十一条 获准执業的台灣住民,理當参加大陆状師协會,享有會员的权力,实行會员的义務,加入大陆状師协會组织的营業培训和交换勾當。

第十二条 获准执業的台灣住民,有违背《律效法》、《状師执業辦理法子》和本法子划定的举動的,依法赐與响應的行政惩罚;有违背状師职業品德和执業规律举動的,赐與响應的行業惩戒。

第十三条 在履行國度司法测验前已获得大陆状師資历的台灣住民,在大陆申请状師执業的,按照本法子打点。

第十四条 本法子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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