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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20-10-15 17:45
標題: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国务院决议对《中国公民来往台湾地域办理法子》作以下点窜:

1、将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成:“(三)经过外国来大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接表构造、领事构造或交际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构造申请。”

2、将第十四条修改成:“台湾住民申请来大陆,须实行以下手续:

“(一)交验表白在台湾栖身的有用身份证实和出境入境证件;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合适划定的照片。

“国度主管构造可以按照详细环境请求台湾住民提交其他申请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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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第十五条修改成:“对核准来大陆的台湾住民,由国度主管构造签发观光证件。”

4、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5、将第十八条改成第十六条,删去“短时间”。

6、删去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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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将第二十一条改成第十八条,修改成:“台湾住民来大陆后,理当在所持观光证件有用期以内定期离境。所持证件有用期行将届满必要继续居留的,理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8、将第二十二条改成第十九条,修改成:“申请来大陆的台湾住民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被认为有犯恶行为的;

“(二)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举行风险国度平安、长处等勾当的;

“ (三)不合适申请前提或有编造环境、供给假证实等坑骗举动的;

“(四)精力疾病或紧张沾染病患者;

“(五)法令、行政律例划定不予核准的其他情景。

“治病或其他特别缘由可以核准入境的除外。”

9、将第二十七条改成第二十四条,修改成:“大陆住民来往台湾通行证有用期为10年;台湾住民交往大陆通行证分为5年有用和3个月一次有用两种。”

10、将第二十八条改成第二十五条,修改成:“大陆住民来往台湾通行证履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来回有用和屡次来回有用。”

11、将第三十七条改成第三十四条,修改成:“违背本法子第十六条的划定,不打点暂住挂号的,处以告诫或100元以上、500元如下的罚款。”

本决议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国公民来往台湾地域办理法子》按照本决议作响应点窜并对条则次序作响应调解,从新颁布。

(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公布 按照2015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点窜〈中国公民来往台湾地域办理法子〉的决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台湾海峡两岸职员来往,促成各方交换,保护社会秩序,制订本法子。

第二条 栖身在大陆的中国公民(如下简称大陆住民)来往台湾地域(如下简称台湾)和栖身在台湾老虎機遊戲,地域的中国公民(如下简称台湾住民)交往大陆,合用本法子。

本法子未划定的事项,其他有关法令、律例有划定的,合用其他法令、律例。

第三条 大陆住民前去台湾,凭公安构造收支境办理部分签发的观光证件,从开放的或指定的收支境港口通行。

第四条 台湾住民来大陆,凭国度主管构造签发的观光证件,从开放的或指定的入出境港口通行。

第五条 中国公民来往台湾与大陆之间,不得有风险国度平安、声誉和长处的举动。

第六条 大陆住民前去台湾假寓、省亲、探友、游览、接管和处置财富、处置婚凶事宜或加入经济、科技、文化、教诲、体育、学术等勾当,须向户口地点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大陆住民申请前去台湾,须实行以下手续:

(一)交验身份、户口证实;

(二)填写前去台湾申请表;

(三)在职、在学职员须提交地点单元对申请人前去台湾的定见;非在职、在学职员须提交户口地点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去台湾的定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响应的证实。

第八条 本法子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实是指:

(一)前去假寓,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假寓的证实;

(二)省亲、探友,须提交台湾亲朋瓜葛的证实;

(三)游览,须提交观光所需用度的证实;

(四)接管、处置财富,须提交颠末公证的对该项财富有正当权力的有关证实;

(五)处置婚姻事件,须提交颠末公证的有关婚姻状态的证实;

(六)处置亲朋凶事,须提交有关的翰札或通知;

(七)加入经济、科技、文化、教诲、体育、学术等勾当,须提交台湾响应机构、集团、小我约请或赞成加入该项勾当的证实;

(八)主管构造认为必要提交的其他证实。

第九条 公安构造受理大陆住民前去台湾的申请,理当在30日内,地处冷僻、交通未便的理当在6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议,通知申请人。告急的申请,理当随时打点。

第十条 经核准前去台湾的大陆住民,由公安构造签发或签注观光证件。

第十一条 经核准前去台湾的大陆住民,理当在所持观光证件签注的有用期内前去,除假寓的之外,理当定期返回。

大陆住民前去台湾后,因病或其他特别环境,观光证件到期不克不及定期返回的,可以向原发证的公安构造或公安部收支境办理局派出的或拜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打点延期手续;有特别缘由的也能够在入境港口的公安构造申请打点入境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前去台湾的大陆住民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犯法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告终诉官司宜不克不及离境的;

(三)被判处科罚还没有履行终了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化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度平安造成风险@或对国%9dn24%度@长处造成重大丧失的;

(六)有编造环境、供给假证实等坑骗举动的。

第十三条 台湾住民请求来大陆的,向以下有关构造申请打点观光证件:

(一)从台湾地域请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收支境办理局派出的或拜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别事由的,也能够向指定港口的公安构造申请;

(二)到香港、澳门地域后请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收支境办理局派出的机构或拜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域的有关机构申请;

(三)经过外国来大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接表构造、领事构造或交际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构造申请。

第十四条 台湾住民申请来大陆,须实行以下手续:

(一)交验表白在台湾栖身的有用身份证实和出境入境证件;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合适划定的照片。

国度主管构造可以按照详细环境请求台湾住民提交其他申请质料。

第十五条 对核准来大陆的台湾住民,由国度主管构造签发观光证件。

第十六条 台湾住民来大陆,理当依照户口办理划定,打点暂住挂号。在宾馆、饭馆、款待所、酒店、黉舍等企业、奇迹单元或构造、集团和其他机构内留宿的,理当填写姑且留宿挂号表;住在亲朋家的,由本人或亲朋在2肉丸机,4小时(屯子72小时)内到本地公安派出所或户籍办公室打点暂住挂号手续。

第十七条 台湾住民请求来大陆假寓的,理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收支境办理局派出的或拜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经过大陆支属向拟假寓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核准假寓的,公安构造发给假寓证实。

第十八条 台湾住民来大陆后,理当在所持观光证件有用期以内定期离境。所持证件有用期行将届满必要继续居留的,理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第十九条 申请来大陆的台湾住民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被认为有犯恶行为的;

(二)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举行风险国度平安、长处等勾当的;

(三)不合适申请前提或有编造环境、供给假证实等坑骗举动的;

(四)精力疾病或紧张沾染病患者;

(五)法令、行政律例划定不予核准的其他情景。

治病或其他特别缘由可以核准入境的除外。

第二十条 大陆住民来往台湾,台湾住民交往大陆,须向开放的或指定的收支境港口边防查抄站出示证件,填交出境、入境挂号卡,接管检验。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边防查抄站有权阻拦出境、入境:

(一)未持有观光证件的;

(二)持用捏造、涂改等无效的观光证件的;

(三)回绝交验观光证件的;

(四)本法子第十二条、第十九条划定不予核准出境、入境的。

第二十二条 大陆住民来往台湾的观光证件系指大陆住民来往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用观光证件。

第二十三条 台湾住民交往大陆的观光证件系指台湾住民交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用观光证件。

第二十四条 大陆住民来往台湾通行证有用期为10年;台湾住民交往大陆通行证分为5年有用和3个月一次有用两种。

第二十五条 大陆住民来往台湾通行证履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来回有用和屡次来回有用。

第二十六条 大陆住民遗失观光证件,理当向原发证的公安构造报失;经查询拜访属实的,可补发给响应的观光证件。

第二十七条 台湾住民在大陆遗失观光证件,理当向本地的市、县公安构造报失;经查询拜访属实的,可以容许从新申请领取响应的观光证件,或发给一次有用的出境通行证件。

第二十八条 大陆住民前去台湾和台湾住民来大陆观光证件的持有人,有本法子第十二条、第十九条划定情景之一的,其证件理当予以撤消或颁布发表作废。

第二十九条 审批签发观光证件的构造,对已发出的观光证件有权撤消或颁布发表作废。公安部在需要时,可以变动签注、撤消观光证件或颁布发表作废。

第三十条 持用捏造、涂改等无效的观光证件或冒用别人的观光证件出境、入境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办理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的划定惩罚外,可以单处或并处100元以上、500元如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捏造、涂改、让渡、倒卖观光证件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办理法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的划定惩罚外,可以单处或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如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编造环境,供给假证实,或以贿赂等手腕获得观光证件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办理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划定惩罚外,可以单处或并处100元以上、500元如下的罚款。

有前款情景的,在惩罚履行终了6个月之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

第三十三条 构造、集团、企业、奇迹单元编造环境、出具假证实为申请人获得观光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紧张的,取缔其出证资历;对直接责任职员,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办理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划定惩罚外,可以单处或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如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背本法子第十六条的划定,不打点暂住挂号的,处以告诫或100元以上、500元如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背本法子第十八条的划定,过期不法居留的,处以告诫,可以单处或并处每过期1日1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被惩罚人对公安构造惩罚不平的,可以在接到惩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构造申请复议,由上一级公安构造作出最后的判决;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

第三十七条 来大陆的台湾住民违背本法子的划定或有其他违法犯恶行为的,除按照本法子和其他有关法令、律例的划定惩罚外,公安构造可以收缩其逗留刻日,期限离境,或遣送出境。

有本法子第十九条划定不予核准情景之一的,理当当即遣送出境。

第三十八条 履行本法子的国度事情职员,操纵权柄索取、收受行贿或有其他违法失职举动,情节轻细的,由主管部分予以行政处罚;情节紧张,组成犯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划定究查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违背本法子所得的财物,理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用于犯法的本人财物理当充公。

罚款及充公的财物上缴国库。

第四十条 本法子由公安部卖力诠释。

第四十一条 本法子自1992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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