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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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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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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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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
为施行《海峡两岸投资庇护和促成协定》,庇护台湾投资者正当投资权柄,鼓动勉励台湾同胞赴大陆投资,促成海峡两岸经济互助,现颁布《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法子》,自2013年2月2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台湾事件办公室
2013年2月20日
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法子
第一条为庇护台湾投资者在大陆投资的正当权柄,施行《海峡两岸投资庇护和促成协定》,按照有关法令、行政律例制订本法子。
第二条台湾投资者以其直接或间接所有或节制的第三地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如下简称第三地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企业(如下简称转投资企业),可按照本法子提出申请,将该第三地投资者认定为视同台湾投资者(如下简称转投资认定)。
第三条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件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单列市及新疆出产扶植兵团商务主管部分(如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分)会同同级台湾事件办公室卖力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和办理事情。
第四条本法子中的“台湾投资者”是指如下天然人或企业:(一)持有台湾地域身份证实文件的天然人;(二)在台湾地域设立挂号的企业,包含公司、信任、商行、合股或其他组织,不包含大陆和台湾地域之外的国度或地域的天然人、企业或机构在台湾地域设立挂号的海外分公司、处事处、联结处和未从究竟质性谋划的实体。
第五条本法子第二条中的“第三地”是指大陆和台湾地域之外的国度或地域,第三地投资者应按照该国度或地域的法令设立。
第六条本法子第二条中的“所有”是指台湾投资者具有第三地投资者跨越50%的股权。
第七条本法子第二条中的“节制”是指未知足本法子第六条请求,但存在如下情景之一的:(一)台湾投资者现实具有第三地投资者的董事会、股东会等权利机构跨越对折以上的表决权;(二)台湾投资者有权任免第三地投资者董事会等权利机构对折以上的成员,且第三地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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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谋划决议计划等事项由该权利机构决议;(三)台湾投资者有权决议第三地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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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的运营、财政、人事等事项;(四)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件办公室划定的其他情景。
第八条两个以上合适前提的台湾投资者在统一第三地投资者中具有股权、表决权,可归并计较其在第三地投资者中的股权、表决权及相干影响,合用本法子第六条、第七条的划定。
第九条本法子第四条(二)中的“本色性谋划”应同时合适如下前提:
(一)在台湾地域有营业谋划场合;
(二)在台湾地域有纳税记实;
(三)在台湾地域招聘员工。
第十条台湾投资者申请转投资认定,应向转投资企业地点地省级商务主管部分提出申请,并报送如下质料:
(一)《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申报表》,台湾投资者拜托别人申请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台湾投资者签订的拜托书;
(二)台湾投资者为天然人的,提交经公证的身份证实文件;
(三)台湾投资者为企业的,提交经公证的台湾投资者设立挂号证实文件、具有或租用谋划场合的证实文件、上一年度该企业缴纳所得税的证实文件(吃亏的企业供给征税构造关于吃亏环境的证实文件)和员工保险缴纳证实;
(四)台湾投资者、第三地投资者和转投资企业之间所有和节制瓜葛的阐明和证实文件;
(五)卖力认定和办理的部分请求供给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自收到全数有用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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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省级商务主管部分会同同级台湾事件办公室在20个事情日内举行审核,合适本法子请求的,向台湾投资者出具转投资认定证实;不合适的,出具不予认定定见。省级商务主管部分应将《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申报表》录入外商投资审批办理体系,经由过程该体系向商务部电子存案。
台湾投资者得到转投资认定证实后,转投资企业凭认定证实向有审批权的商务主管部分申请颁布或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核准证书或台港澳侨企业核准证书;转投资企业由商务部核准的,做生意务部授权,可由转投资企业地点地省级商务主管部分为其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核准证书或台港澳侨企业核准证书。
商务主管部分在颁布或换发核准证书时,应在外商投资企业核准证书或台港澳侨企业核准证书中第三地投资者名称后标注“(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
第十二条在得到转投资认定后,产生如下变革的,台湾投资者应实时将变革环境向原出具认定证实的商务主管部分陈述,并提交有关变革的环境阐明及证实文件。(一)台湾投资者再也不知足本法子第四条、第九条划定;(二)台湾投资者对第三地投资者的所有或节制瓜葛再也不知足本法子第六条或第七条划定;(三)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件办公室划定的其他情景。
收到环境阐明及证实文件后,商务主管部分会同同级台湾事件办公室在10个事情日内取缔对该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的认定,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核准证书或台港澳侨企业核准证书,删除“(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的标注。
第十三条得到转投资认定的台湾投资者如碰到投资争端,援用《海峡两岸投资庇护和促成协定》中关于投资争端解决的划定,向大陆的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申请调处解决的,应向大陆的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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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投资争端解决机构提交商务主管部分出具的转投资认定证实和按照本法子第十一条划定加注的转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核准证书或台港澳侨企业核准证书。
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书面认定定见上载明的认定日期与向大陆的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构提交投资争端解决申请日期距离跨越1年,或未跨越1年但时代台湾投资者及其与第三地投资者之间所有或节制瓜葛产生变革的,台湾投资者应向大陆的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构提交商务主管部分出具的关于转投资认定简直认定见。
第十四条台湾投资者提请转投资认定确认的,应参照本法子第十条有关请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分提交自认定日期到提出确认申请时代,台湾投资者和台湾投资者对付第三地投资者的所有或节制瓜葛是不是产生变革的阐明及相干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分会同同级台湾事件办公室在10个事情日内完成审核,出具确认定见。
第十五条本暂行法子自2013年2月20日施行,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件办公室卖力诠释。
附件: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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