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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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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時間:
2020-10-15 17:39
標題:
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台湾船舶停靠点的办理,确保来靠台湾船舶的平安,便利台湾同胞来往,促成闽台经济、文化交换,按照《中国公民来往台湾地域办理法子》和有关法令、律例,连系本省现实,制订本法子。 第二...
第一条 为增强台湾船舶停靠点的办理,确保来靠台湾船舶的平安,便利台湾同胞来往,促成闽台经济、文化交换,按照《中国公民来往台湾地域办理法子》和有关法令、律例,连系本省现实,制订本法子。
第二条 进入福建沿海的台湾船舶,理当在省人民当局核准的台湾船舶停靠点停靠(如下简称停靠点)。
第三条 凡在停靠点停靠的台湾船舶及入出境的台湾同胞,除法令、律例还有划定外,均应遵照本法子。
第四条 台湾船舶因台风等不成抗力,还可在省人民当局核准的台湾船舶避风点停靠,不成抗力消除,理当当即离港。
第五条 台湾船舶及船上职员、货品、行李物品收支停靠点,由边防、海关、卫生检疫等部分依法羁系。
台湾船舶进入停靠点后,船主理当自动向公安边防执勤职员出示船舶证书、海员证书或其他有用证件,阐明来靠缘由及泊港时候,协助查抄职员对船体、货品和行李物品举行查抄。
第六条 公安边防部分发明船上职员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予核准登陆:
(一)无任何证件证实是台湾同胞的;
(二)有供给假证等坑骗举动的;
(三)被遣送出境职员在不许入境刻日内的;
(四)紧张沾染病患者和无人顾问的精力病患者。
第七条 台湾船舶泊港时代,船上职员理当遵照以下划定:
(一)不得私行调解泊位;
(二)不得吊挂、显示有损于故国同一的标记;
(三)不得私行启用电台;
(四)不得向港内倾倒污物;
(五)不得携带危禁物品登陆;
(六)不得侵扰口岸治安秩序和从事违法犯法勾当;
(七)不得私行接大陆职员登船;
(八)船上必需留有足以包管平安的海员值班。
第八条 台湾船舶泊港时代,海关、卫生检疫等部分事情职员必要登船履行公事的,应事前传递本地公安边防部分;其别人员需打点有关手续后方可登船。
第九条 台湾船舶、台湾同胞泊港时代的事件,由有关部分、单元依照划定打点:
(一)避风、求医、省亲探友、洽商投资、谒祖、游览和修船、补给的,由停靠点地点地人民当局台湾事件办公室欢迎处置;
(二)从事小额商业的,由停靠点地点地人民当局台湾事件办公室先容给经省对外经济商业委员会核准的对台商业公司联系;
(三)请求处置海事、渔事胶葛的,由停靠点地点地人民当局台湾事件办公室接洽渔政、港监等部分处置;
(四)必要礼聘短时间渔工的,由停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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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地人民当局台湾事件办公室先容给经省人民当局核准的有对台劳务互助谋划权的公司联系。
停靠点办理事件触及多个部分的,由地点地人民当局台湾事件办公室卖力和谐。
第十条 台湾同胞需登陆的,应持海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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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或其他有用身份证件,向本地公安边防部分申请打点《台湾同胞登岸证》或《台湾住民交往大陆通行证》。
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理当在限制的范畴内勾当。
持《台湾同胞登岸证》的台湾同胞,可在停靠点地点乡、镇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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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勾当;持《台湾住民交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同胞,可前去停靠点地点乡、镇之外地域省亲、游览、投资、商业。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理当在证件有用期内登船出境。
《台湾同胞登岸证》、《台湾住民交往大陆通行证》的有用刻日不跨越本航次航行刻日。台湾同胞因特别缘由不克不及随原船出境或必要耽误居留刻日的,应在证件有用期内向登陆停靠点地点地人民当局台湾事件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省人民当局台湾事件办公室商省公安厅边防局审批后,由登陆停靠点公安边防部分换发证件。
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理当从原登陆停靠点乘原船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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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缘由必要改从本省其他停靠点或改乘其他台湾船舶出境的,应在证件有用期内向拟出境停靠点地点地人民当局台湾事件办公室或省人民当局台湾事件办公室提出申请,由省人民当局台湾事件办公室商省公安厅边防局审批。
第十四条 台湾同胞遗失《台湾同胞登岸证》、《台湾住民交往大陆通行证》的,理当向原发证部分报失;经查询拜访属实的,由原发证部分补发。
第十五条 台湾船舶理当经公安边防执勤职员查抄、查对证件和职员,按划定交纳查抄监护费,缴回《台湾同胞登岸证》或《台湾住民交往大陆通行证》后,方可离港出境。已办离港手续的,不得无端滞留。
第十六条 台湾船舶、台湾同胞违背法令、律例的,按照有关法令、律例处置;法令、律例未作划定的,由省、市(地)、县(市)公安边防部分按照本法子处置:
(一)违背本法子第七条(一)、(二)、(三)、(四)、(七)、(八)项划定的,对船主、直接责任职员予以奉劝,责令其更正。拒不更正的,处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千元如下罚款;
(二)违背本法子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划定的,处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五千元如下罚款;
(三)台湾住民招聘船舶偷(私)渡收支境的,涂改、捏造、冒用别人证件收支境或将证件让渡别人利用的,处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一万元如下罚款;
(四)进入本省沿海的台湾船舶不在停靠点停靠的,处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万元如下罚款。
公安边防部分依照本法子作出的惩罚,理当填写由省公安厅同一印制的判决书。
被惩罚人对惩罚决议不平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
第十七条 边防、海关等部分事情职员玩忽职守、滥用权柄、徇情枉法的,视情节轻重,赐与行政处罚;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法子所称停靠点和避风点,由省人民当局颁布。
第十九条 本法子由省人民当局台湾事件办公室卖力利用诠释。
第二十条 本法子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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